(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朱大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朱大周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323号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申请人朱大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朱大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