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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蔡金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金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锋(特别授权委托),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蔡金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金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