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华英、覃文山与罗德解、韦秀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英,覃文山,罗德解,韦秀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罗华英。申请执行人覃文山。被执行人罗德解。被执行人韦秀便。罗华英、覃文山申请执行罗德解、韦秀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9月17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罗德解的银行存款,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先支付另案的欠款,余款履行后再支付本案欠款,现余款395元,2014年9月1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德解的银行帐户,经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海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