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新清与王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清,王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清,男,1971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英辉,男,1985年10月9日生。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滑王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新清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王英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英辉有车牌号为豫E811**号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英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811**号的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查封扣押为一年,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年检。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张兴政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