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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北安市国胜面业有限公司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国胜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保字第122号原告北安市国胜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国胜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9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于2014年8月26日冻结被告张超的存款账户,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张超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的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桂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