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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新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新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庆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新宅,男,1972年5月3日生,回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2)庆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新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查询交警、房管无车辆及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庆法执字第7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