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盘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盘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盘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慧敏,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慧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贵州可全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盘县校安工程的项目管理员陈某送的人民币3000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送的人民币5000元。2、2011年1至2月的一天,贵州工道空间结构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莫某某开车接被告人蒋某某去盘县板桥镇进行工程验收,在途中,蒋某某收受莫某某送的人民币1000元;2011年1至2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去老厂镇学校工地的路上,收受莫某某送的人民币1000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莫某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莫某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2年3至4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莫某某停放于盘县电信大楼门口的车上,收受莫某某送的人民币5000元。3、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住建局收受承建盘县校安工程的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公司项目施工员李某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某送的人民币3000元4、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承建干沟桥农贸市场项目的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2年5至6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2年中秋节后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5、2013年春节前几天的一个晚上,盘县第三小学2号综合楼工程承建人张某某开车到盘县红果镇浅水湾娱乐会所门口找到蒋某某,将一个茅台酒包装袋放在蒋某某的车后座上,内装有现金10000元。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承建盘县华夏中学新教学楼工程的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崔某某送的人民币3000元。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承建红果东湖之畔·浅水湾二期工程项目的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项目经理戈某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盘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隶属于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盘县建设局),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股级事业单位,2006年5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被中共盘县建设局党组任命为盘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属副股级。2012年4月10日,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盘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2年度调整及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分工会议,确定被告人蒋某某负责盘北片区和红果东区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同时确定其为农贸市场(样板工程)等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人。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将涉案款项退交盘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到水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提出:“要求立功,举报有一名叫姓张的经常在钟山区118宾馆贩卖毒品海洛因”,“姓张的名字我不清楚,男,大概40岁左右,家住六盘水市钟山区佳惠华盛堂楼上”,并委托他的朋友郭某帮助与张姓男子交易,进行抓捕。水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与发耳派出所民警随即布控。2013年9月6日,水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新客车站118宾馆3楼8313号房间内,将与郭某进行毒品交易的田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敖某某、陈某、莫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李某、张某某、胡某某、崔某某、戈某某的证言,盘县校安工程加固施工框架协议、施工合同,贵州省盘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工程承包合同,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盘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回复单,竣工验收各单位签到表、主体验收各单位签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盘县建设局(2006)9号文件《盘县建设局关于徐晴等十八名同志任职的通知》,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盘住建议字(2012)2号文件《盘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2年度工作调整及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分工会议纪要》,中共六盘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结算收据,询问笔录,田某某讯问笔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详细信息,破案报告及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及收据,户籍证明,办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荣誉证书,优秀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作为盘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在负责盘北片区和红果东区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和农贸市场(样板工程)等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在办案机关尚未立案,且尚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纪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积极退交赃款,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对被告人蒋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蒋某某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但提出被告人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某向水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揭发的具体内容为:“有一名叫姓张的经常在钟山区118宾馆贩卖毒品海洛因”,“姓张的名字我不清楚,男,大概40岁左右,家住六盘水市钟山区佳惠华盛堂楼上”,“和我来的是我的朋友,他叫郭某,我委托他帮我去和姓张的交易毒品,把姓张的抓捕”,上述揭发内容未指明他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是郭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并进行的协助,而非被告人蒋某某本人实施的行为,故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立功,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偶犯,受贿金额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蒋某某系多次收受多人贿赂的人民币,不属于初犯、偶犯,且不属于情节轻微,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云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支兰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