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云霞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霞,侯马市新田云霞玩具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霞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李云霞搬迁导致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