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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6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王学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王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6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20号。负责人祁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学良。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学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0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