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宽有与扶风鸿盛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宽有,扶风鸿盛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杨宽有,男,汉族。被执行人扶风鸿盛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拴劳,任经理。住所扶风县天度镇鲁上村。申请执行人杨宽有与被执行人扶风鸿盛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宽有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扶风鸿盛果业有限公司清偿欠款71400元及利息76614元,并承担诉讼费3260元,执行费1850元,以上共计153124元。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扶风鸿盛果业有限公司股东苏格格名下有存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到账,申请执行人杨宽有已分次领走。本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2014年8月5日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扶风鸿盛果业有限公司再付给杨宽有30000元(包括执行费1850元),其余款项权利人杨宽有表示放弃,不再追究。2014年9月5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扶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