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金秀,张丽芬,展远俊,展远瑞与梁钊斌,谭锡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秀,张丽芬,展远俊,展远瑞,梁钊斌,谭锡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38号原告赵金秀,女,1940年5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张丽芬,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展远俊,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展远瑞,女,1994年11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来斌。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芳芳。被告梁钊斌,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谭锡森,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王进。委托代理人邓军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蓝伟雄。委托代理人陈平安。委托代理人林克清。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4日、9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被告梁钊斌均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梁钊斌和谭锡森连带赔偿四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85864.99元;2、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前我方已经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交通费增加为8500元、增加住宿费为30600元,合计增加1805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被告梁钊斌和谭锡森连带赔偿四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03914.99元。被告紫金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被告事故车辆粤Y×××××在我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展恩虎住院期间我司已经垫付10000元,请法院依法扣减。三、事故责任中死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商业保险部分,我方承担的赔偿比例应不超过50%。四、被告事故车辆为制动不良及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依照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我司商业保险享有10%的免赔,请法院依法予以扣除。五、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意见:1、医疗费,我司仅按照社保标准赔付,药品费无医嘱和医疗机构的证明,不属于赔偿范围。2、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赔偿,死者受伤后伤情严重,住在重症监护病房,不可能发生伙食补助费,即使发生,也仅应按照住院期间的标准计算。3、护理费,请求依据不足,受害人伤情严重,在重症监护室,不需要其他专门护理,已经有专门医疗人员护理。4、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交收入减少证明,不应支持。5、丧葬费,无异议。6、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为农村户籍,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因此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7、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应该计算12天为宜。8、交通费,请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中有部分为事故发生之前产生的。9、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方不是事故的侵权方,且死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酌定。六、我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谭锡森的答辩意见:一、事故发生后我方已经垫付原告80000元。二、我方和紫金保险公司之间,应该由紫金保险公司足额赔付,不应扣除10%的免赔率。紫金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并未向我方明确解释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应视为无效。三、其他的意见与被告紫金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梁钊斌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梁钊斌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未戴安全头盔的展恩虎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展恩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展恩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梁钊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展恩虎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日转往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抢救,后于2014年5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住院天数5天。上述治疗过程共产生医疗费35098.75元,该款由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支付10000元,余款为原告自付。死者展恩虎出生于1970年2月5日,城镇居民,原告赵金秀、张丽芬、展远俊、展远瑞分别是其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均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原告赵金秀为死者展恩虎的被扶养人,至展恩虎死亡之年的被扶养人年限为6年,其与配偶(已死亡)共生育包括死者在内3个子女。被告梁钊斌驾驶的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谭锡森,被告梁钊斌为被告谭锡森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谭锡森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82000元。本起事故造成四原告各项损失合共821383.78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本院核定的上述损失821383.78元,则应先由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110000元,合共12000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0000元,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还应在交强险内赔偿110000元予四原告(根据原告选择,该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超出部分701383.78元,因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故本院依法确定由被告梁钊斌按照责任划分承担50%的责任,其赔偿责任则由被告谭锡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担,即350691.89元,扣除其已经先行赔付的82000元,余款268691.89元,则由被告紫金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300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投保险足以赔偿本院于本案中所核定的四原告的损失,故被告梁钊斌、谭锡森于本案中无需对四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谭锡森先行赔付的款项,由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自行向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在剩余保险赔偿限额内办理理赔手续,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梁钊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78691.89元(已扣除各被告先行赔付款项)予原告赵金秀、张丽芬、展远俊、展远瑞。二、驳回原告赵金秀、张丽芬、展远俊、展远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9.36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四原告负担189.17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490.19元。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亚婷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33586.75元33586.75元有异议以原告提供的票据核算,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二营养费1512元(即原告主张的药品费)1512元1512元有异议根据票据核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600元有异议100元/天×5天=500元。四护理费350元600元无异议70元/天×5天=350元。五丧葬费29672.5元29672.5元无异议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得:59345元/年÷2=29672.5元。六误工费218.33元608.33元有异议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生前收入情况,故本院参照佛山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计算,计得:1310元/月÷30天×5天=218.33元。七交通费5000元8500元有异议酌定八死亡赔偿金700185.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8211.2元)708220.4元有异议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105.6元/年÷3人×6年=48211.2元。九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9180元30600元有异议340元/天×3人×3次×3天=9180元。十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179元3930元有异议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处理事故人员因本起事故所致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故本院参照佛山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得:1310元/年÷30天×3人×3次×3天=1179元。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50000元有异议酌定。合计821383.78元被告垫付情况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赔付10000元,被告谭锡森赔付8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