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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康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闵荣生与韩焕琴、孙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荣生,韩焕琴,孙爱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康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闵荣生。委托代理人:周淦生。被告:韩焕琴。被告:孙爱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闵荣生与被告韩焕琴、孙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荣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闵荣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