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维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