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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深圳金美威电子有限公司与张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金美威电子有限公司,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9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金美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贵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友霞,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再审申请人深圳金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红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美威公司申请再审称:张红于2012年11月7日起保管金美威公司钥匙期间,由于不负责任和玩忽职守,导致金美威公司价值20多万元的贴片物料于2013年3月19日发现被盗。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仓库门没有被撬痕迹,只有可能是张红没有妥善保管好仓库钥匙所致,金美威公司依法依规对张红的失职行为处以罚款500元,是合理合法的,一、二审判决认为张红的失职行为与金美威公司处物料被盗没有必然联系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金美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需支付张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866.79元。本院认为:根据金美威公司的申请再审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美威公司对张红处以罚款以及一、二审判决金美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恰当问题。金美威公司主张张红没有妥善保管好仓库钥匙导致物料被盗,属张红失职,公司对张红处以罚款500元合理、合法,张红属自行离职,公司没有辞退张红,公司不需支付张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美威公司为此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报案回执等证据。因该询问笔录反映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初期间,张红短时间代管过仓库钥匙,曾与其他同事一起盘点货物,也不能证明金美威公司仓库物料失窃与张红有关。因此,一、二审认定金美威公司克扣张红2013年3月份工资500元作为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美威公司应补足500元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红以金美威公司克扣工资等为由,于2013年4月30日向金美威公司邮寄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金美威公司确实存在克扣工资情形,一、二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金美威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5866.79元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金美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美威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审 判 员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