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5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与熊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熊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5210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组织机构代码73656352-7。法定代表人翁春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思英,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燕,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熊小英,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