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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炳久、陈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久,陈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陈炳久。申请执行人:陈坤。监护人:邱征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东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明鹏。申请执行人陈炳久、陈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炳久、陈坤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甸县人民法院的(2014)鲁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