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夏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9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夏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橄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