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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夏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9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夏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橄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