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甲臣与石红群、原审被告李浩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甲臣,石红群,李浩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甲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红群,女,汉族。原审被告:李浩浩,男,汉族。上诉人李甲臣因与被上诉人石红群、原审被告李浩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五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甲臣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甲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甲臣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甲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艳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茂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