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岳阳金润祥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华平门面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金润祥物贸有限公司,李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金润祥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喻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华平,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3日受理申请人岳阳金润祥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华平门面租赁合同纠纷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华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