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韩俐玲申请执行杨玉明、韩俊兰借款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俐玲,杨玉明,韩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韩俐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俊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韩俐玲与杨玉明、韩俊兰借款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玉明、韩俊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玉明、韩俊兰的名下财产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