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延昭与苟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延昭,苟胜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494号原告胡延昭。委托代理人邱聪沛、张军凯,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胜利。委托代理人常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延昭诉被告苟胜利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延昭于2014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延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3元,减半收取4621.5元,由原告胡延昭负担。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师 坤审判员 张砚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