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彭忠如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忠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475号罪犯彭忠如,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丰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1998)岩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忠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67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忠如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1999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彭忠如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7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8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彭忠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忠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四点八分。另查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罪犯彭忠如个人账户入账105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忠如确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忠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