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林某某,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钟某某,女,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刘太秀(被告钟某某之母),1948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想铭,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太秀及委托代理人谢想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9年12月在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8月婚生一男孩取名林某甲。2002年5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举止怪异,疑似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后来变得越来越严重。原告于2005年带被告到福州第四医院诊疗,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经医生开药治疗至2009年,未有效果。原告分别于2009年6月,2011年5月将被告送至龙岩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的疾病不定时发作,且发作时对原告、孩子存在暴力倾向,已发生过危害家人生命安全的事件,被告不能照顾孩子及家庭,不能与人交流,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成长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也给原告的精神、经济、生活、心理等方面造成巨大压力。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武平县平川镇房屋一套,共同债务有向中国建设银行武平县支行按揭房屋贷款约35000元,无共同债权。综上,原告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钟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原、被告认识谈婚时间、结婚、生子、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无异议,但原、被告相处一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有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应该还是不错的。被告父母年老体弱,没有监护被告的能力。被告现在患病期间,原告应该安排好被告的医疗、生活、监护人等问题再处理离婚事宜,鉴于被告的现状,暂不宜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原告的姑姑介绍认识谈婚,随后被告跟原告前往原告服役的部队一起生活,1999年12月30日,原、被告在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1年8月22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林某甲,现就读于武平县某中学八年级。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前往福州第四医院治疗,后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7月13日、2011年5月2日至2011年6月17日在龙岩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武平县平川镇房屋一套、摩托车车位一个、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至今在龙岩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龙岩市第三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武国用(2006)第00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房权证城字第83**号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调解,被告均表示因被告现正处于疾病治疗期间,需等被告病情稳定后再协商离婚事宜,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认识谈婚一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生育了孩子,并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应当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虽患有精神疾病,但从原告提供的《疾病证明书》可以看出,被告两次住院的时间较短,期间间隔时间长,且原告陈述被告有自理能力,能够做手工等。被告的精神疾病是可以通过治疗来控制的,并非久治不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被告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作为丈夫的原告有义务帮助被告医治疾病,关心照顾被告,以帮助其增强战胜病魔的勇气、树立生活的信心,共同渡过难关。因此,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应离婚为宜。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桂琼人民陪审员 钟玉秀人民陪审员 林文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满秀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