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城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全郎与彭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郎,彭跃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杨全郎,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彭跃安,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杨全郎申请执行彭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领取债权凭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全郎申请执行彭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即可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刘海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