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夏志英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9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志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集贤新村*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夏志英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夏志英称其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夏志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志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奕冰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