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当民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平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平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民二初字第0013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平和,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平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平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平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当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启龙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晓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