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行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蓝祖旺与江常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祖旺,江常春,陈兰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蓝祖旺,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江常春,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陈兰碧,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蓝祖旺与被执行人江常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384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江常春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立峰执行员 何云捷执行员 刘文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丹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