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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行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蓝祖旺与江常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祖旺,江常春,陈兰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蓝祖旺,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江常春,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陈兰碧,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蓝祖旺与被执行人江常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384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江常春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立峰执行员  何云捷执行员  刘文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丹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