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星诉被告吕东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星,吕东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张明星,男,汉族,大专文化,工商个体户,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吕东富,男,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张明星诉被告吕东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合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星以被告住所地地址有误,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星撤回对被告吕东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明星负担。审判员  罗合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