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星诉被告吕东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星,吕东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张明星,男,汉族,大专文化,工商个体户,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吕东富,男,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张明星诉被告吕东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合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星以被告住所地地址有误,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星撤回对被告吕东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明星负担。审判员 罗合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