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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XX清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XX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大桥引桥侧铺位,组织机构代码78793253-X。被执行人:XX清。申请执行人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222570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要法执字第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振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