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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吴爱成与洪瑞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成,洪瑞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584号申请人吴爱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洪瑞化,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漳浦县。申请人吴爱成与被执行人洪瑞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楚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