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敬柱与李国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柱,李国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陈敬柱,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李国龙,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原告陈敬柱与被告李国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柱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