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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中民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农民。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其余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发审 判 员  盖冬梅代理审判员  贾九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