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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林友云与被告蔡生忠、颜妹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云,蔡生忠,颜妹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林友云,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蔡生忠,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颜妹娇,女,汉族,住平潭县。原告林友云因与被告蔡生忠、颜妹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林友云于2014年9月16日以其与两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苏怡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