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林友云与被告蔡生忠、颜妹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云,蔡生忠,颜妹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林友云,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蔡生忠,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颜妹娇,女,汉族,住平潭县。原告林友云因与被告蔡生忠、颜妹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林友云于2014年9月16日以其与两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苏怡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