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唐建平票据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559号罪犯唐建平,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平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建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中第十项关于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的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中第四项对原审被告人唐建平的判决,以被告人唐建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因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重贵、代理检察员吴福钒,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建平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孟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唐建平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建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四月至二○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四分,二○一二年、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