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覃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469号被执行人韦某。关于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覃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4年9月18日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已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