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苏建平申请执行张永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袁辉,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任德志,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袁辉申请执行任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36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任德志的财产为坐落于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大沟村(原农机厂)的房地产,该查封标的经本院依法拍卖,于2017年3月10日以550万元拍卖成交,经扣除实现拍卖的相关费用,现所得价款为550万元。并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各债权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袁辉三件案件按20.6﹪的比例分配执行款537,565.00元。本院依法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任德志无存款,经车管部门查询,无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被关联案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并终结被此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其他条件成就或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