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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何思宇与赵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思宇,赵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盐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何思宇,男,汉族。被告赵秋林,男,汉族。原告何思宇与被告赵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思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秋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思宇诉称,被告称因资金缺乏,于2011年11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7%,又于2012年8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按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现金13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秋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被告赵秋林称因其在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1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原告在第三人处借款100000元后,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何思宇人民币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每月付息7%,借款人处有被告赵秋林的亲笔签名。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2012年8月9日,被告称其资金紧缺,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认可前一次借款利息10000元,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何思宇现金叁万元(30000元),前边壹万元的息,借款人处有被告赵秋林的亲笔签名,对该次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事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011年11月12日的借款借条中约定,被告按每月7%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2012年8月9日,原告的借款本金应当按2万元计算,由于双方在该次借款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还款,被告未能偿还,属违约,原告可从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秋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思宇借款120000元(以100000元本金从2011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起,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以20000元本金从2014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赵秋林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缴,在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赵秋林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剑人民陪审员 彭 静人民陪审员 杨国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