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林卫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卫新,上海三连山茶道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人林卫新,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被执行人上海三连山茶道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有德。林卫新与上海三连山茶道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卫新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三连山茶道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14,000元,双倍工资差额3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三连山茶道馆有限公司已停业,在他案执行过程中已被本院强制迁出上海市建国西路XXX号房屋,其财产已被拍卖处理完毕。经通过相关银行、车管所、证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三连山茶道馆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林卫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三连山茶道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26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勇刚审 判 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立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