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瓶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马荣福与陈志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福,陈志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瓶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马荣福。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陈志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福诉被告陈志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福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荣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荣福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