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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凤刑初字第0037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95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花广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陪张某某到凤台县圆盘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取钱,张某某取钱后欲将银行卡装入包内时,不慎将银行卡掉落,被被告人马某某拾得。同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中国银行凤台县支行的ATM机上,取出7000元钱后将张某某的银行卡丢弃。同年6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将70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次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交易查询单,监控视频截图及说明,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马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款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张某某现金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经社区评估,判处其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