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超与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146号原告张超。被告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张超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