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399号原告杜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钱 磊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