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399号原告杜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钱 磊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