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晓霖与易凤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霖,易凤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霖。被执行人:易凤芬。杨晓霖与易凤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443.61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执字第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吴审 判 员 莫沙子代理审判员 梁为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