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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安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经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4)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树木833棵,后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所购买的树木伐掉。经大安市林业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所伐树木核立木蓄积125.6362立方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人王某乙、曹某某、吴某某等证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树木833棵,后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所购买的树木伐掉。经大安市林业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所伐树木核立木蓄积125.6362立方米。案发后,赃款予以追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破案经过、户口信息、鉴定结论通知书等。2、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王某乙证实,来福双山子屯西南大片林地是曹盛买新建村的,曹盛生前有病欠下债务,由其妻子林淑芳将此林地经曹盛连襟蔡明文卖给我。我当时看曹盛妻子身体不好,我信不着她,为了多个证人,我让蔡明文先把这树买了,同时当天我和蔡明文之间签的买卖林地协议,我们有合同,还有曹盛与村上签的协议,能证明此林地卖给我了。2014年4月9日我才知道王某甲放的我买的树。王某甲放我的树都是些小老树,稀稀拉拉的1000多棵树,也不值几个钱。王某甲给我7万元的赔偿,我不再追究王某甲责任了。4、证人曹某某证实,王某甲在来福双山子屯西南大片林地放的树,是我卖给王某甲的,是我领着指认的边界,是2012年春节初九、初十那两天卖的。共计卖两块树地,第一块树地的树是4,500.00元卖的,第二块树地的树是2,000.00元卖的,能有1000来棵树,稀稀拉拉的都是一些小老树,具体多少棵我没查。我不知道这树已经被我母亲卖给王某乙了,我根本不认识王某乙。5、证人吴某某证实,我在来福老万屯东北双山屯西南给王某甲放树了。王某甲说树批了,然后我问给他拉木头的车队长王某丁,王某丁也说批了,我没看见采伐许可证。放了有700多棵树,树都不太好。6、证人盛某某证实,我和吴某某给王某甲放树了。我俩放了三天,最后剩不多我自己放了一天。那块地一共有七、八百棵树全放了,具体多少棵没细查。王某甲说树批了,我没看见批件。7、证人孙某某证实,2013年12月份,曹某某找过我说他有点树要卖,在2014年1月份,我在安广看见王某甲就和他说,曹某某有点树要卖。2014年正月初十左右,王某甲和曹某某到我们家,然后去看的树,看完树以后,不是在车上就是在我家达成的协议,当时我也在场,但具体在哪交的款我记不清了,是现金交易。我听他俩说这块树地是4,500.00元成交的。8、证人张某某证实,我给王某甲拉过树,在来福双山屯附近,拉到安广镇粮库南火车道东边。9、证人宋彦民、王某丙、王某丁、刘海锋均证实,其给王某甲拉过树,其他证实与证人张某某证实基本一致。10、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的正月初九或者初十,我通过烧锅镇新发村丛家窝铺屯的孙某某,买的新建村的曹某某的树木,正月十二,我就雇用的油锯手和四轮车开始放树和拉树了。我买曹某某两块树地,共花了6,500.00元。我买的这两块地都放了,放了能有800多棵树,拉到我家的木工厂了。放的这些树都是小老树,树根粗,树才3~4米高,也就80多立方米木材吧。我一开始买曹某某的树的时候,不知道曹某某的母亲已经在我之前就把树卖给王某乙了,我知道后就立即找到王某乙问是怎么回事,王某乙把他买老曹家树的协议、收据等手续给我看了,我问王某乙:“你先买的,我后买的,树让我放了怎么办,”王某乙说:“那你给我7万元,我就不追究了,”我就给了他7万元。我要是知道这树已经卖给别人了,我也不会再花冤枉钱去买这树。我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就把这树放了,这些树都是稀稀拉拉的小老树,有的树都已经没有树头了,我当时是存在侥幸的心理,我现在知道错了,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我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发林木罪。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全部退赃,可从轻予以处罚。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辛广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桂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