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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克云与宋木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云,宋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杨克云,男,被告宋木群,女,本院受理原告杨克云诉被告宋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克云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克云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克云负担。审 判 长  彭学军人民陪审员  胡家晗人民陪审员  周立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