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和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涛,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龙坪乡金盆淌村人,煤矿工人,捕前住山西省灵石县。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4年6月17日被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局马和派出所抓获,2014年6月1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2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军,被告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涛伙同谭黎亚、冯常国、朱勇,由谭黎亚驾驶其面包车从阳泉市窜至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经事先踩点后,盗窃李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五征牌三轮农用车一辆。之后将车开到阳泉市平定县李警军家让其销赃。经鉴定,李某被盗五征牌三轮农用车价格为7620元。二、2013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涛伙同谭黎亚、冯常国、朱勇,由谭黎亚驾驶其面包车从阳泉市窜至和顺县义兴镇东垴村,经事先踩点,盗窃陈某停放在公路边其家门口的五征牌三轮农用车一辆。后将车开到李警军家让其销赃。经鉴定,陈某被盗五征牌三轮农用车价格为7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讯问谭黎亚、朱勇、冯常国的笔录,被害人李某、陈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涛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涛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