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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卫毅与潘玉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毅,潘玉明,陈冲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241号原告卫毅,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玉明,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陈冲,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系第三人陈冲父亲),住同第三人陈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毅诉被告潘玉明、第三人陈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未依法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