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民初字第4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贵琦、陈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贵琦,陈景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4334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夏彤玮。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被告张贵琦,男,汉族。被告陈景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贵琦、陈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岩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