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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新进与马建国债权通用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进,马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陈新进,男,1974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陈新进与被执行人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7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处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734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沈宝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宝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