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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民初字第03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田茂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田茂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303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706-2。负责人李仕权,该行行长。被告田茂兴,男,1941年12月26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田茂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白新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